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

2023-12-04 10:06:00 admin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为了推动能源清洁利用及相关领域的基础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发挥全国重点实验室在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作用,吸引国内外人才到实验室来合作开展前沿性或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研究,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特设立开放基金课题(以下简称课题)。

第二条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三条 课题进行分类设置,分为重点类、面上A类和面上B3种。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它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教学、科研人员,均可在本实验室《指南》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五条 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的规定,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翔实、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有望在课题资助期间取得进展。

第六条 课题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确需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资助金额一次核定,分年度划拨。重点类开放基金课题资助强度一般为10-20万元,面上A类开放基金课题资助强度一般为5-10万元,面上B类开放基金课题资助强度一般为2-5万元。申请时无需填写课题分类,也无需填写申请经费和经费预算计划,最终分类和资助强度及经费执行计划均由实验室评审确定。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下半年,具体根据《指南》通知。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在指定时间内将电子版申请书报送实验室办公室邮箱,电子版申请书请发送word文档格式,标题命名为“开放基金课题申请-姓名-工作单位”,邮件主题同上。

第八条 申请者应当是申请课题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申请者申请连同负责的在研开放课题总计不得超过1项。申请人在上一个开放课题结题5年后方可提出新的申请。为了强化开放交流、营造优良学术生态,若申请人毕业于浙江大学,需具有5年及以上的正式工作经历。原则上在浙江大学相关单位工作的科研人员不能申请。

第九条 为保证课题申请顺利开展及后续合作的顺利进行,申请人可填写相对接的实验室固定人员为联系人。联系人不是课题申请的必备条件,无固定联系人的课题实验室将在课题通过评审后为其配备。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对申请课题进行初步评审,给出初评意见。对于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研究主题不符合资助范围、立论依据不充分或技术路线不清晰、以及申请手续不完备的课题,将不提交通讯评审。

第十一条 通过初审的课题,将邀请相关研究领域专家进行匿名评审,结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现有条件,对申请书的整体质量以及是否资助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在初审和通讯评审的基础上,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批,根据有重点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课题和资助额度。

第十三条 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实验室在网站发布开放基金课题评审结果,同时签发课题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第三章、课题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应于收到提交正式纸质版申请书通知后的20日内将《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纸质版(一式2份)报送实验室办公室。课题负责人需在纸质申请书对评审专家和专家委员会所提意见及建议进行逐一答复,提交时须落实申请人、联系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逾期未提交申请书纸质版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五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组需要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提前提出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鼓励课题负责人及其申请书上列示的团队成员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为外地科研人员到实验室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协助安排食宿。原则上课题负责人需在中期考核前到实验室做1次学术交流报告,报告需提供电子海报在实验室备案。对于因各种不可抗力不能到校的国外学者,请安排视频学术报告。对于在国内工作的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或其团队成员在课题资助期限内在实验室累计合作科研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对于在国外工作的课题负责人,请遵照申请书中提出的来访次数或报告次数等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课题组在研究工作中的创新,但涉及到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时,课题负责人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并报实验室审批。经实验室同意后方能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如遇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课题,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备案。

第十九条 实验室对课题进展情况实施中期检查。课题负责人应于资助的第一个年度结束时提交中期进展报告。对于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课题,实验室将发函督促。逾期不纠正、不补报的,实验室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资助课题。

第二十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结题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实验室归档。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初审结果报学委会批准。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

 

第四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从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预算中支出,专款专用,经费原则上不转出本实验室。课题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浙江大学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基金课题经费,考虑到协助申请人需要,部分劳务费可用于支付联系人所在团队的研究生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费预算按课题分别进行核算,请严格按照实验室编制的预算执行。课题经费分2次下拨,第一期经费下拨时间一般在申请次年上半年,具体根据实验室经费到账时间确定,约为总额的1/3。课题中期进展报告后,实验室根据课题进展评审结果,决定下次经费下拨的时间和额度。实验室经费必须在下拨当年执行完毕,每年的6月、9月、12月经费执行进度应分别达到当年下拨经费的50%75%100%,课题结束或终止时所余经费应上缴本实验室。


第五章、课题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专利和奖励等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由本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协商办理。各类成果应为课题负责人与本实验室人员联合发表,需同时注明本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名称。本实验室:

中文: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

英文:State Key Laboratory of Clean Energy Utilization, Zhejiang University

第二十六条 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著作等成果,均应标注“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项目号)”,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Clean Energy Utilization (Open Fund Project No.)

第二十七条 工作中用开放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第二十八条 重点课题要求课题组和本实验室人员联合共同发表至少2篇卓越期刊论文,面上课题要求共同发表至少1篇卓越期刊论文。为了体现合作交流效果,所发表论文课题负责人须为第一(含共同第一)或通讯(含共同通讯)作者,对接联系人为通讯(含共同通讯)或其他作者。课题的总结情况及其所取得成果将作为今后实验室开放课题下一步资助的相关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获评优秀的课题,可适当考虑滚动支持或邀请课题负责人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做专题学术报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开放课题申请表-2023(空白).docx